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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19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9條
中文條文: 仲介團體應設申訴委員會,依章程處理會員與仲介團體間之爭議;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由總會就會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選任之。
仲介團體得以章程明定會員與仲介團體間之爭議,未經申訴委員會處理,不得向總會提出。
申訴委員不得由仲介團體之董事、監察人或工作人員擔任。
申訴委員就申訴事項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仲介團體應將申訴委員會之裁決通知申訴之會員,並由董事會予以執行。但申訴之會員或董事會有異議時,得提請總會議決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400014880號 民國94年3月3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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