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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51160號

令函日期: 95-06-1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51160號
令函要旨: 貴律師函請變更本局95年5月11日智著字第09500040510號函見解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95年5月25日經緯95靜字第022號函。
二、仲介團體與其會員間之法律關係,為仲介團體自行規範之事項,一經雙方明訂於管理契約,即應遵守,而無主張適用其他法律關係之餘地。經查何繼源等會員與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TMCS)所簽訂之管理契約,明訂雙方係專屬授權,自應適用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之規定,何繼源等於加入TMCS之期間內,不得行使權利,並無民法委任契約之適用。又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條規定,何君等加入TMCS期間,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不因嗣後退會而得主張排除上開第37條及第13條之適用。
三、本條例第32條規定,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復查著作財產權人係本於自由意志選擇加入仲介團體,對於團體管理其著作,執行仲介業務所生之利益或不利益,均應一體承受。會員如認團體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其權益受損者,宜依相關法律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但不得以此為由,主張其與團體所訂之專屬授權契約不應適用,更不得以此主張於退會後得另行委託第三人,回溯於專屬授權期間行使權利。
四、TMCS95年3月16日台協字第0316號函對簽約之5家電視公司稱「所簽有關廣告音樂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書,原契約期限自94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特函告知自動失效。」一節,經TMCS於95年5月15日95年台協字第0515號函澄清,所謂「自動失效」係指該概括授權契約關於該退會會員部分自95年3月1日起由該退會會員繼受。是契約既經訂定,即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本局業以95年6月2日智著字第09500047190號函(如附件)函知TMCS未來對外不宜再使用「自動失效」之用語,以免各界誤會,滋生疑義。
五、綜上所述,本局95年5月11日智著字第09500040510號函之見解,尚無違法不當之情事,所請變更該函見解,歉難辦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10001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 會員應與仲介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 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100032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2條 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發布日期 : 95-06-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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