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09400038610號

令函日期: 94-05-2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386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啟用變更後之印鑑一事,復請 查照。
之印鑑一事,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4年5月6日(94)台樂權忠字第940027號函。
二、有關 貴會94年4月7日第3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變更 貴會印鑑,並於94年6月1日啟用變更後之新印鑑一事,敬悉。
三、有關 貴會隨前揭函檢送之第3屆第3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有下列疑義,請於文到後15日內函復:
(一)查該次會議紀錄中,多數事項依 貴會章程第17條之規定,係屬董事會之職權,惟卻以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之形式召開,則有無監察人參與董事會職權事項之表決?建議日後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應分別召開並分別製作紀錄,避免董、監事責任不清及違法決議之產生。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仲介團體不得拒絕。」查 貴會前揭會議紀錄「五、討論議案」第四案有關新會員謝澈憲入會一案,以其退會不足二年而予以駁回一節,經查 貴會現行章程並無會員退會後二年內不得重新入會之規定,該等決議因牴觸法律規定而無效,該謝澈憲申請入會案,應重新依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11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1條 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仲介團體不得拒絕。 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94-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1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