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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11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1條
中文條文: 具備章程所定會員資格者申請入會,仲介團體不得拒絕。
會員得隨時退會。但章程限定於業務年度終了或經過預告期間後始准退會者,不在此限。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400038610號 民國94年5月23日
智著字第0920001685-0號 民國92年4月7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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