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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44300號

令函日期: 94-06-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443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94年度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針對新增、修訂使用報酬費率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4年5月20日中文(94)視協字第09029號函。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第3項第3款規定:「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三、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同條第7項規定:「依第3項第3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訂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有關 貴會前揭會議紀錄「貳、討論事項 三、新訂數位電視、有線電視公開播送費率討論案」雖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仍須依上述規定送交總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又若該費率之性質屬新增、或修訂後之費率較原訂費率標準為高時,應送交本局進行審議,請 貴會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07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仲介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 一、 名稱與業經許可之仲介團體名稱相同者。 二、 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仲介業務者。 三、 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四、 不合法定程式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主管機關對申請許可之准駁,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許可設立者,並應刊登政府公報。
100015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 總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總會之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 三、 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 四、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或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仲介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依第三項第三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定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 發布日期 : 94-06-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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