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07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7條
中文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仲介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
一、 名稱與業經許可之仲介團體名稱相同者。
二、 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仲介業務者。
三、 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四、 不合法定程式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主管機關對申請許可之准駁,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許可設立者,並應刊登政府公報。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816001130號 民國98年4月27日
智著字第09716001300號 民國97年5月5日
智著字第09400113540號 民國95年1月17日
智著字第09400044300號 民國94年6月2日
智著字第09400043890號 民國94年6月1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