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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16001300號

令函日期: 97-05-0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7160013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台端代表申請「客家音樂著作權協會」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許可案,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不予許可,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95年10月4日申請書、95年11月30日客著申字第095113001號函、96年3月23日客著申字第096032302號函及97年2月29日客著申字第0970229001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之各項應備申請文件資料,前經 台端於95年11月30日前揭號函完成補正,前經提交本局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許可申請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審查會)於96年1月25日召開第1次會議,除就 台端所送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外,並請 台端派代表出席說明,給予陳述意見並接受審查委員詢答之機會。本局並於96年9月14日召開「客家音樂著作權協會申請設立許可之使用報酬率意見交流會」,亦邀請 台端派代表出席說明,會議中利用人對於貴協會所管理之歌曲數量並未確定,其音樂市場性亦尚待評估,貴協會所管理之歌曲數量在現有音樂市場所佔比例偏低,是否具有代表性?使用「客家」為貴協會之名稱,所管理曲目是否應限客家音樂,以符其名?貴協會所訂相關費率其參照之標準是否客觀正確?等問題均深表質疑。為慎重起見,本局旋於96年12月18日召開「客家音樂著作權協會」申請許可設立公聽會,就貴協會申請許可所可能面臨之相關問題,聽取各界相關意見,亦邀請 台端派代表出席在案,該公聽會中與會者對於貴協會成立之目的為何?未來有意願加入貴協會成為會員之人數、未來貴會之營運計畫及其收入是否足以支應成本等問題表示質疑。故本案本局以97年1月4日智著字第09616005260號函請 台端依據公聽會與會者之意見,提供有意願入會之會員人數、管理著作總數之資料及營運計畫等具體詳盡之資料及相關證明到局,俾利辦理 台端設立許可申請案之審查事宜,經 台端於97年2月29日前揭號函函送到局在案。
三、案經審查會於97年4月21日召開第2次會議討論,綜觀 台端所送之資料,認為:
(一)所送之營運計畫書所載之營運目的為「為保障客家音樂著作人獲得合理分配所得,在使用者付費原則下,制定本營運計畫。」,且其所欲成立之團體名稱為「客家音樂著作權協會」,然其營運方向及服務對象卻包含客家語言、其他語言製作的音樂詞曲著作人,顯示申請人欲成立該協會之營運目的與營運方向相互矛盾。
(二)所送之「客家創作人暨作品資料」,僅為創作人及歌曲名稱資料之彙整,無法說明係為未來有意願加入申請人成為該會會員及管理著作數量之相關資料。
(三)依所送資料顯示,成立第一年主要之預算收入分別為個人及廠商贊助款(募款)、電腦伴唱機公開使用費及中央政府主辦活動音樂著作公開使用收入三項,而申請人係以個人及廠商贊助款(募款)佔其收入來源之大宗,然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主要收入來源應為授權音樂著作之使用報酬收入,不宜將募款列為主要收入,且此募款收入之來源非屬經常性收入,如未達到募集預算金額,貴協會即無法有效管理仲介業務。
(四)台端於95年11月30日所送之營運計畫書中記載電腦伴唱機公開使用費收入為500,000元,而於97年2月29日所送之營運計畫書中記載電腦伴唱機公開使用費收入為5,500,000元,均未說明調高預算收入之理由,亦未說明如何有效執行以達到調高該項預算之目標。另依 台端97年2月29日所提之營運計劃書,除進行收取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費用,尚包含遊覽車、餐廳、旅館…等行業,其規劃業務執行範圍涉及層面廣大,如依申請人所規劃之工作人員數目含總經理僅6人,與申請人所要達成之目標,無法契合。
四、綜上,足認定本案之申請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7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仲介業務者」之情事,應不予許可。
五、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07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仲介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 一、 名稱與業經許可之仲介團體名稱相同者。 二、 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仲介業務者。 三、 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四、 不合法定程式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主管機關對申請許可之准駁,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許可設立者,並應刊登政府公報。
  • 發布日期 : 97-05-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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