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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117980號

令函日期: 94-12-3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1179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公司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下稱MUST)間關於使用報酬之爭議,申請本局協商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見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94年12月26日(94)金字第21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調解事由。四、爭議要點。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有關 貴公司與MUST間就使用報酬之爭議,請依前揭規定填寫完整之書面資料及其繕本,並繳交規費新臺幣5000元,俾憑辦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8000400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調解事由。 四、爭議要點。 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發布日期 : 94-12-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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