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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8000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
中文條文: 當事人申請調解時,應以書面為之,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當事人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時,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調解事由。
四、爭議要點。
前項申請書,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000042900號 民國100年5月20日
智著字第09600075110號 民國96年8月24日
智著字第09400117980號 民國94年12月30日
智著字第09400015470號 民國94年3月3日
智著字第09400014590號 民國94年3月1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5
  • 瀏覽人次 :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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