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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50324

令函日期: 95-03-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50324
令函要旨: 一、創作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因此,主辦單位是否有權使用 您的參賽作品,應視比賽辦法之規定而定,茲說明如下:
(一)如主辦單位在徵稿之規定上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錄取之條件成立時,契約即成立,即 您不再享有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二)如主辦單位在徵稿之比賽辦法之規定上係記載得使用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則 您仍享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惟主辦單位得依比賽辦法之規定利用 您的作品。由於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利用之範圍應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 建議 您先檢視當初比賽辦法中之規定,如已明定授權主辦單位將參賽作品出書,即已獲得 您的授權。如未約明可以將參賽作品出書的話,則主辦單位應另徵得 您的同意後,始可為之,否則即侵害 您的著作財產權。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利用人與著作人對雙方授權契約及內容發生爭執時,應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及第41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4100 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95-03-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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