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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92000號

令函日期: 96-10-3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92000號
令函要旨: 貴會函請釋疑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96年8月28日著真字第96350828447號函之內容是否為真實且合法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6年10月4日(96)音元字第0233號函。
二、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仲介業務之同類著作仲介團體之會員。」,且依著作權仲介團體設立許可申請須知二、(一)1.(4)的第6點,申請設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發起人不得為管理相同著作類別及權利的仲介團體的會員。故已許可設立之仲介團體之會員,並不能成為著作權人協會申請設立之仲介團體的發起人,請轉知 貴會會員。
三、依本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已不得辦理著作權仲介業務,該會向立法院請願就本條例第3條、第43條第1項及第44條第1項抵觸著作權法及違憲案,業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0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著作權仲介團體(以下簡稱仲介團體):指由同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依照本條例組織登記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 二、 著作權仲介業務(以下簡稱仲介業務):指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訂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並收受使用報酬予以分配之業務。 三、 使用報酬率:指使用報酬計算之標準或其比率。 四、 管理費:指仲介團體執行仲介業務,而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費用。 五、 個別授權契約:指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仲介團體將其管理之特定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六、 概括授權契約:指仲介團體與利用人約定,仲介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七、 管理契約:指著作財產權人與仲介團體約定,由仲介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
100010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0條 仲介團體之會員應為著作財產權人。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仲介業務之同類著作仲介團體之會員。 違反前項規定,其同時加入者,視為均未入會;其先後加入者,就後加入之仲介團體,視為未入會。
10004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3條 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自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不得管理。但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管理之事務尚未了結者,應繼續處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100044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4條 前條第一項團體欲辦理仲介業務者,應自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項、章程變更草案及現已管理之著作財產權目錄,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變更章程,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第八條規定辦理法人登記及公告。 前項團體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許可或申請被駁回者,其於本條例公布生效前,以團體之名義與利用人所訂定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契約期間,至本條例公布生效日之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未屆滿者,以該日為契約終止日。
  • 發布日期 : 96-10-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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