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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00043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3條
中文條文: 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依法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之團體,自本條例公布生效日起,不得管理。但本條例公布生效前已管理之事務尚未了結者,應繼續處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準用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09600092000號 民國96年10月30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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