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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204c

令函日期: 97-12-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204c
令函要旨: 一、 查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並無「版權」一詞,故來函所詢「版權」乙詞,一般均係指著作權而言。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依不同著作種類而有不同期間,分別規定於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如著作之保護期間屆滿,依本法第43條規定,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例如重製、散布或公開展示等等。惟如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則均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始得為其他利用,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 故來函所詢之著作,如其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產,其他公司即不需再向原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而能自由重製並販售之,不生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三、 著作權屬私權,就具體個案系爭標的是否為本法保護之對象及有無侵害著作權之情形,仍須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審認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100 著作權法第31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01003200 著作權法第32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 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01003400 著作權法第34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01003500 著作權法第35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 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 起算。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97-12-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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