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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035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35條
中文條文: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 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 起算。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070906d 民國107年9月6日
電子郵件1070703 民國107年7月3日
電子郵件1070322 民國107年3月22日
電子郵件1060831 民國106年8月31日
電子郵件1060413b 民國106年5月4日
智著字第10600015230號 民國106年4月7日
電子郵件1050712b 民國105年7月12日
電子郵件1040202b 民國104年2月2日
智著字第10100027330號 民國101年4月3日
電子郵件1010223b 民國101年2月23日
智著字第10100011440號 民國101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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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123 民國100年11月23日
電子郵件990607 民國99年6月7日
智著字第09900048930號 民國99年5月31日
電子郵件990429b 民國99年4月29日
電子郵件990303 民國99年3月3日
電子郵件990107a 民國99年1月7日
電子郵件981123a 民國98年11月23日
電子郵件980514a 民國98年5月14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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