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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716c

令函日期: 98-07-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716c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份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因此,在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情形,受讓人係終局的繼受取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專有權利,並得自行決定是否授權他人利用。復按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在著作財產權授權之情形,被授權人僅得於被授權範圍、地域及時間,依約定之方法利用他人之著作,且除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外,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予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合先說明。
二、針對所詢問題1與2之情形及檢附之「合約.pdf」、「授權同意書.pdf」,貴處是否取得著作財產權,端視所簽署之契約究為「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亦或係「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而定。如契約文字不明者,則應探究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真意而定。至如貴處係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者或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自得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就該著作授權第三人再為利用。如僅取得非專屬授權者,得須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另按本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因此,如在並未約定著作人格權不行使之情形下,自須一併注意有無侵害本法第15條至第17條著作人格權之問題。
四、最後,針對貴處委託廠商拍攝、製作之采風圖片及DVD宣導短片,可否授權民眾使用一節,建議貴處宜先自行釐清著作財產權之法律關係及有無約定著作人格權不行使等問題,再決定是否授權予民眾使用,以避免造成侵害他人著作權。又所詢有何正確之合約內容或文件一節,請參考本局所製「政府委託案著作權處理守則」,並請貴處依需求斟酌調整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500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01001600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900 著作權法第29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發布日期 : 98-07-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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