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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16003440號

令函日期: 98-11-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1600344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建議加強音樂著作權維護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依立法院費鴻泰委員辦公室98年10月28日鴻函字第09800152號函辦理。
二、關於我國目前保護音樂著作權之具體措施,分述如下:(一)法制面:我國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已參照伯恩公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TRIPs)等各項國際公約,對於著作權制訂了完善的保護。針對音樂著作部分,包括:1、專有權利之保護:音樂著作之著作人除著作人格權之保障外,復享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散布權等各項專有權利,他人如予侵害,著作權人可依本法第6、7章之規定請求救濟。2、網路著作權保護措施:近年來資訊科技快速發展,網路普及化,使用者透過網路傳輸、下載而侵害著作權之案件急遽增加,衝擊著作權之保護。為因應此發展,本局積極推動下列法案之立法,延伸權利保障範圍,對於改善網路非法傳輸盜版音樂之情況極有助益:(1)P2P法案(本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第93條第4款及第97條之1):針對以未經合法授權之音樂、影音或其他檔案為誘因,在網路上提供電腦程式或技術(例如點對點P2P傳輸軟體)供網友交換違法侵害著作權之檔案,並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之行為,明確規範禁止。(2)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法案(本法第6章之1):鼓勵ISP建立「通知及取下」機制,遇有權利人通知檢舉網路侵權情事時,即由ISP業者將侵權內容予以取下,阻止侵權之繼續與擴大,與權利人共同防制網路侵權。(二)執行面:1、成立光碟聯合查核小組:針對光碟製造工廠進行不定期之查核,以嚇阻壓印盜版光碟,達到「就源管理」之目的。2、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保智大隊)及智慧財產法院:警政署成立保智大隊,專司查緝智慧財產權侵害案件,本局並配合警政署「經濟警察實務講習」派遣講師前往各基層警局授課。另司法院於2008年成立智慧財產法院,累積智慧財產審判經驗,提升法官專業性,進一步貫徹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三)教育宣導面:著作的利用普遍發生在生活各個層面,對於著作權的保護如僅靠著作人的舉發或政府的查緝,其成效遠不及社會大眾對著作人創作心血的尊重及對著作權法的正確認識。爰此,本局亦長期積極辦理下列各項教育宣導,期能形成社會對於保護著作權的共識,從而維護包含音樂著作在內各類著作人之權益:1、結合100多位智慧財產權領域之專家學者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服務團」,配合各界提出著作權之相關議題,派遣專業講座在地化開辦宣導說明會,講解著作權授權觀念。2、結合多所大專校院法律服務社團組成「校園智慧宣導團」,前往各地中、小學宣導著作權觀念,培養小朋友尊重及保護著作權之基本認識。3、印製漫畫、音樂著作案例彙編、著作權一點通、校園著作權百寶箱、著作權生活通等多種宣導專書(說帖)及製作宣導光碟,廣送各界參考運用,同時透過多元電子及平面媒體刊播宣導廣告、舉辦保護著作權海報設計競賽、音樂創作比賽、徵選30秒宣導短片等活動賽事,增進國人認知著作權觀念,並維護創作人之權益。
三、過去因法制不完備,且國人普遍欠缺對著作權等各項智慧財產權的認識,違法利用著作氾濫,致使我國遭美國列入特別301名單,影響對外貿易及國家形象。近年經政府各單位通力合作,加強查緝仿冒盜版及推動宣導保護智慧財產權,我國已由301名單中除名,顯示我國對智慧財產的保護已獲國際肯定。惟侵害案件仍時有所聞,2009年1至9月累計查獲盜版光碟片達36萬餘片,顯示著作權的保護仍有待政府及國人共同配合與持續努力。
四、隨文檢附95年至98年9月保智大隊處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統計表、各機關執行查緝仿冒成果統計表、本局2008年報(附光碟)、2006年至2008年相關工作成果等各1份,請 卓參。另保智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光碟聯合查核小組專線:(02)2949-4684,敬請踴躍檢舉仿冒盜版。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01009701 著作權法第97條之1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 發布日期 : 98-11-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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