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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21252號

令函日期: 99-03-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21252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以98年12月8日(98)台樂權忠字第980249號函知信吉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及99年2月23日(99)台樂權忠字第990022號函知有線電視公司一案,請 查照辦理。
說明:一、依據信吉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吉公司)99年3月2日99信傳字第990302001號函、99年3月10日99信傳字第990310001號函及信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99年3月10日(99)信媒字第990310001號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第1項、第5項分別規定「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及同法第7條規定:「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十一、公告方法。....... 」,合先敘明。
三、經查 貴會章程中並未訂定公告方法,又 貴會前以98年12月8日旨揭號函知信吉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5月20日召開第4屆第9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增訂『非無線非衛星傳輸頻道』使用報酬率,採年費、概括授權方式收費,收費標準為每一頻道每年每戶新台幣3元整。」及99年2月23日旨揭號函新唐城等有線電視公司稱「本會修訂及新增部分之公播費率如下:『有線電視播送系統』部分,為每年每戶新台幣30元;『光纖傳輸型衛星頻道』使用報酬率部分,為每一頻道每年每戶新台幣3元。」一節,經查前述使用報酬率雖經 貴會於99年1月15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修定及新增,惟尚未依本條例規定踐行使用報酬率訂定之相關程序,是該項費率未生效力。因此,信吉公司之使用報酬率仍適用前經本局審議通過 貴會之衛星電視台項下相關費率標準計算使用報酬率。
四、另查,有關 貴會前述會員大會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尚未生效,惟 貴會卻已於網站置放授權收費辦法-使用報酬費率中登載有經 貴會99年1月15日及97年1月15日會員大會通過,又已發文給衛星電視台及有線電視要求利用人應儘速與 貴會簽訂授權契約,否則將進行蒐證追究等語,顯然已違反本條例之規定,爰依本條例第42條規定,請 貴會立即停止前開行為並將網站上所上載之未完成法定程序之費率移除,於文到14日內回覆本局,否則,本局將逕依本條例第45條規定予以處分。
五、貴會如需增修相關使用報酬率,為符合規定,請 貴會儘速於章程中訂定公告方法,並於增修費率時依本條例規定踐行使用報酬費率訂定之相關程序。茲檢送本局「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及變更之公告」說明一份(如附件),請參考。六、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07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7條 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四、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 五、會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 六、會員之權利義務。 七、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 八、董事、監察人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申訴委員會之委員,其名額、職權、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九、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十、經費來源及會計。 十一、公告方法。 十二、申訴委員會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間爭議之事項、程序及議決方法。 十三、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四、使用報酬率變更之程序。 十五、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變更之程序。 十六、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變更之程序。 十七、訂立及變更章程之年月日。 十八、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15002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150042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2條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
150045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5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經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分而未予撤換或停止職務。 二、經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分仍未改正。
  • 發布日期 : 99-03-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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