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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50042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2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700075360號 民國107年11月16日
智著字第09900116620號 民國99年12月2日
智著字第09900021252號 民國99年3月18日
智著字第09916000780號 民國99年3月11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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