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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88220號

令函日期: 99-09-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8822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電台就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提出意見並促請本局協調指定相關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電台99年9月6日節字第0990002834號函。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0條所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係一新制度,指在經本局指定之利用型態及集管團體,有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之義務,且相關規定於101年2月10日開始生效,迄今本局已於99年6月10日完成「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之指定,未來將再針對公開播送二次利用之利用型態,諮詢利用人及相關集管團體之意見,以進行指定。至廣播電台之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由於利用樣態複雜,各地區使用情形殊異,且對集管團體利益影響較鉅,是否指定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一事,本局將會慎重考量處理。於本局指定本項共同使用報酬率及指定後集管團體訂定前,仍應依集管團體個別訂定之使用報酬率作為支付之標準。
三、本條例第24條第1項有關集管團體訂定使用報酬率應審酌因素之規定,主要係鑑於使用報酬率為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費之基準,其訂定時,宜充分考量利用人實際利用著作之情形及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並與利用人協商或聽取其意見,讓使用報酬率能透過市場機制自然形成,爰予訂定,亦即如集管團體未踐行與利用人協商或聽取利用人意見的程序,且未審酌利用人之利用情形及團體之管理數量等因素,所定的費率很可能不符合市場需要,利用人容易有不同意見而申請審議,一旦進入審議程序,由於集管團體並未能提出利用人之意見等相關審酌因素,該費率訂定之公平、合理性即受挑戰,審議結果就可能不利於集管團體。因此, 貴電台對於MCAT及MUST所訂定之使用報酬率如有不同意見(或對其使用報酬率內容產生疑義),仍請透過申請使用報酬率審議之途徑解決爭議,如MCAT或MUST所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未審酌本條例第24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不符合第24條第3項之規定,即得作為申請審議之理由。
四、復依本條例第26條之規定,在使用報酬率審議的期間,利用人如已有利用著作的需要,可以先支付「暫付款」,按照變更前原定之費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擇一作為暫定的給付金額(如兩者皆無,可申請本局核定),直到審議確定後再根據審議結果多退少補。支付暫付款後,利用人的該項利用行為即得免除民、刑事侵權的責任。因此,MCAT或MUST有關非營利廣播電台之費率如經申請審議,於申請審議至審議通過前, 貴電台即得按照原約定之給付金額支付暫付款。
五、又集管團體如未依本條例第24條第6項規定,於公告使用報酬率時同時說明其訂定理由者,本局於集管團體將該項費率送本局備查時,均已要求其補正;另有關MUST之使用報酬率,說明如下:(一)非營利電台公開播送之使用報酬率:係屬本條例第47條但書規定之情形,亦即,修正前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未滿兩年者,集管團體不得再行訂定使用報酬率,且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MUST非營利性電台之使用報酬率經本局於98年5月25日年第7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通過,該項使用報酬率並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於99年12月31日始屆滿兩年,因此,MUST就此部分如欲變更,需俟100年1月1日後始得進行公告等相關變更使用報酬率之法定程序,而本次MUST公告變更之部分似僅為營利性電台之部分,非營利性電台部分仍應適用前述原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二)有關非營利電台於網站上公開傳輸其廣播節目內容之行為,經洽MUST,係適用商業傳輸之「一、線上卡拉OK、手機加值(不含RBT)、線上影音、網路廣播、網路電視、IPTV等」之「(二)串流型式」之「2、無資訊服務費」,使用報酬每年以15,000元計算,並非適用非商業傳輸之項目。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2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150026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 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 前項之暫付款,著作權專責機關於核定前,得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經核定之暫付款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於審議使用報酬率期間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均適用之。 利用人依第一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其係暫付款者,其利用之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利用人已依第一項規定給付暫付款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經駁回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者,應依集管團體公告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 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經依前條第八項規定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暫付款。
150030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0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得指定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 前項經指定之集管團體,應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其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並由其中一個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 前項協商不成時,任一集管團體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決定。 第二項共同使用報酬率,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三項共同使用報酬率之決定,應諮詢利用人及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並應將決定之處分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前項經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經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相關集管團體就特定利用型態,於前項規定之施行日期前,已自行協商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者,得適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 發布日期 : 99-09-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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