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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101820號

令函日期: 99-11-0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101820號
令函要旨: 貴會以未經合法程序取得會員資格之人員充任董事、監察人職務,違反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請於文到15日內改正,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簡稱本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集管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同條第3項規定:「集管團體監察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即集管團體之董事、監察人須以具會員資格之人擔任。復按 貴會章程第6條第1項規定:「擁有著作權法所規定語文著作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或公開傳輸權之自然人或法人,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同條第3項規定:「申請入會之會員,應經本會董事會下設之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董事會議決及繳交入會費及第一年常年會費後,始得成為會員。」合先敘明。
二、查 貴會檢送99年10月5日著仲介字第099-048號函附件1「會籍文件檢查清單資料」所載,會員蔡明宏、宋逸波、沈翎穠、黃淑麗、施淑芬等係99年1月16日申請入會,惟經本局99年6月14日辦理業務檢查發現, 貴會辦公室並未保存相關會籍文件資料,爰函請 貴會清查並提供依章程規定應審核之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董事會審查紀錄, 貴會亦僅檢送入會申請書。 貴會雖概稱文件遺失,惟前揭人員既係99年1月16日會員大會同日申請入會,當日並無召開董事會通過其入會審查,而實際上 貴會亦未能提供是日董事會審查之紀錄。另檢閱 貴會之前檢送之相關會議紀錄亦未有通過審查之記載。且依據 貴會於本局辦理業務檢查時所提供之99年1至6月收支表,亦無任何前揭人員繳交會費之收入記載。綜合前述資料可認 貴會未依前揭章程規定辦理會員之入會程序,則前揭會員於董事會審查通過前,自不具會員身分。
三、貴會復於99年10月2日以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前揭99年1月16日入會申請之審查。惟查:(一)前揭會員於入會時未經審查通過,既不具備會員身分,自亦無擔任董事、監察人之資格。其分別於99年1月16日總會當選董事、監察人一節係自始無效。(二)是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主席蔡明宏及出席之董事宋逸波、施淑芬等與決議事項涉及利益衝突,而未予迴避,其決議應屬無效。(三)又會員入會申請如係以事後審查之方式取得者,應自審查通過後始生效力,併予敘明。
四、綜上,蔡明宏等人員未經合法程序取得會員資格, 貴會以不具會員資格之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違反本條例第15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茲依前揭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之規定,令 貴會於文到15日內改正。
五、另 貴會99年10月2日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因出席之董事不具會員資格,且會議主席蔡明宏及相關人員因決議事項已明顯涉及利益衝突而未予迴避,是次決議應屬無效。至99年1月16日及其他資格有疑義之會員其會員身分問題請儘速依章程規定處理。
六、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15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5條 集管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關。 集管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集管團體監察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有一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第六條規定,於董事及監察人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99-1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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