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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92710號

令函日期: 100-09-2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092710號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律師100年9月9日(本局100年9月21日收文)100忠誠(立)字第0909號函。
二、所詢是否得設立一新的視聽著作集管團體,僅管理視聽著作之二次公播權利一節,法令並無禁止之規定,惟「二次公播權利」並非法律用語,其所指涉之範圍為何,宜於其章程中或管理契約中訂定或約定清楚,以確認會員交給集管團體管理之範圍。另有關集管團體之設立,固應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條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許可,但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者,本局對集管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故申請時如僅管理視聽著作之二次公播權利,是否能達到集體管理之經濟規模及效益,從而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宜詳加規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0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條 集管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一、發起人名冊。 二、章程。 三、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 四、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發起人名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其名稱、設立年月日、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發起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名稱及著作類別。 第一項發起人之最低人數,應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依不同著作類定之;其中半數以上,應在國內有住所或事務所。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許可設立之意旨,由發起人全體簽名或蓋章。 集管團體增加管理之著作類別時,應檢附新增著作類別之著作財產權 人名冊及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人數,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發起人之規 定。
150008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對集管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 一、名稱與業經許可之集管團體名稱相同。 二、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 三、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 四、不合法定程式經著作權專責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申請管理之範圍與業經許可之集管團體之管理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有全部或一部重複者,如業經許可之集管團體已足以發揮集體管理之功能,著作權專責機關就該重複之部分,得不予許可。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申請許可之准駁,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許可設立者,並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 發布日期 : 100-09-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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