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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15000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條
中文條文: 集管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一、發起人名冊。
二、章程。
三、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
四、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發起人名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如係法人,其名稱、設立年月日、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二、發起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名稱及著作類別。
第一項發起人之最低人數,應由著作權專責機關依不同著作類定之;其中半數以上,應在國內有住所或事務所。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許可設立之意旨,由發起人全體簽名或蓋章。
集管團體增加管理之著作類別時,應檢附新增著作類別之著作財產權
人名冊及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人數,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發起人之規
定。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智著字第10000092710號 民國100年9月23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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