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01103c

令函日期: 100-11-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1103c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謹就著作權部分回復如下:
一、破解IC如係指對積體電路(integrated circuit)的邏輯(logical)設計、電路(circuit)設計或佈局(layout)進行解密,由於積體電路的邏輯設計、電路設計或佈局係屬「概念」,不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故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如積體電路內存有本法所稱之「著作」(請參考本法第5條第1項及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且著作權人於積體電路或檔案中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該等著作之防盜拷措施(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之規定),如未經合法授權加以破解者須負民事賠償責任(請參考本法第80條之2第1項及第90條之3第1項之規定)。
二、來函所述破解IC取出BIN檔及破解IC內的BIN檔是否違法1節,請參考上述說明。至於破解後進行侵權鑑定或比對之結果或數據可否作為侵權證據,以及是否被接受或採信等問題,係屬司法機關之權責,本局歉難答復。又所詢國內是否有破解IC取出BIN檔的能力及公正單位1節,本局並無相關資訊可提供,尚請諒察。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00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01009003 著作權法第90條之3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之一規定,於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0-11-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