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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10823

令函日期: 101-08-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10823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的來信,本組回復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任何人只要出於獨立創作,各人就其創作均享有著作權。因此您所撰寫的碩士論文,只要具有獨立創作性,就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外,都必須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重製、公開傳輸或其他著作權法所定之利用行為。另依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是以,如果您就所撰寫的碩士論文未為反對公開發表之表示,則他人公開發表您的論文,並不會構成公開發表權的侵害。
二、所詢學校圖書館要求學生同意授權將所撰寫的論文全文資料以「…微縮、光碟或數位化等各種方式重製與利用,提供讀者…線上檢索、閱覽、下載及列印」,因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學校圖書館仍應另外取得學生的同意或授權,並依照學生與學校約定之利用範圍加以利用。惟為利於大眾利用著作之摘要達到查詢之目的,依照著作權法第48條之1第1款規定,允許學校圖書館對於學位論文所附之「摘要」加以重製,此種情形,圖書館重製您論文所附之摘要,無需獲得您的同意,但必需註明出處。
三、至於學校沒有給予學生「不同意」授權學校圖書館全文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著作的選項,並以必須「同意」全文上網授權,作為學生畢業或授予學位的條件,因不屬於著作權法的問題,建議您洽請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處理,以釐清您的疑義。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500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01004801 著作權法第48條之1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 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 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 發布日期 : 101-08-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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