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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51114b

令函日期: 105-12-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51114b
令函要旨: 一、將音樂、錄音著作利用於簡報中,涉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而來函提供之網址(即「YouTube音樂庫無版權音樂免費背景音樂下載」),該音樂平台已詳細說明其提供之音樂授權範圍,如您在該平台的授權範圍內利用音樂,應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至於該平台上的音樂是否確實為無著作權或免費而得以利用之音樂,經查YouTube服務條款有載明,YouTube所提供之內容均由YouTube所有或已得到利用許可,且設有著作權管理系統以確保內容並無侵害著作權,因此,您如對該平台音樂來源有疑慮,建議可洽詢YouTube或該音樂之作者確認。
三、另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因此,您在簡報中利用音樂之行為如符合上述規定,則亦得在合理範圍內主張合理使用。
四、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或侵權行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3條、第37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300 著作權法第23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5-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5-12-06
  • 瀏覽人次 :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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