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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203

令函日期: 106-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203
令函要旨: 一、問題一,按電腦軟體如屬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則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於「重製」行為,「重製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因而,如破解軟體係屬「電腦程式著作」,貴公司工程師將該軟體安裝於電腦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構成「重製權」之侵害。
二、問題二,按著作權法所稱之「防盜拷措施」係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且依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規定,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防盜拷措施」,亦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因此,案內所稱軟體公司之正版繪圖軟體經原廠設立措施管制使用人數名額或版本等級,如該措施屬於前述規定之著作財產權人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而貴公司工程師仍安裝破解軟體用以規避正版繪圖軟體之行為,而有構成上述規避「防盜拷措施」行為或提供規避服務者,可能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另著作權法第101條係指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6條之1等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規定,如貴公司工程師已違反著作權法第96條之1(亦即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規定),貴公司將可能受連帶處罰。
三、問題三,因涉及侵害著作權行為之認定,及問題四有無其他民刑事責任之疑義,因涉及侵權事實認定及其他法規之問題,建議諮詢主管機關法務部或律師等專業人士為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00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01009601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01010100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 發布日期 : 106-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3-06
  • 瀏覽人次 :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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