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60420

令函日期: 106-05-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420
令函要旨: 一、函授內容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來函所詢以私人設備拷貝函授全部內容並儲存於電腦中,涉及「重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所述情形符合該條所定要件,亦即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函授內容、利用目的僅供您個人非營利使用,重製內容在合理範圍內,則有主張第51條合理使用的空間。至於是否合於「合理範圍」,須依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括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但需注意,即使符合前揭規定而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擅自拷貝函授可能違反與補習班所訂之契約,而涉及違反民事契約的問題。
三、另關於破解防盜拷措施部分,依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惟為依第44條至第63條及第65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不適用前述禁止規避防盜拷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3項第9款規定),所詢未經授權破解函授防盜拷措施之行為,如符合第80條之2第3項第9款之情形,似有主張免責之空間。
四、由於著作權及其防盜拷措施之保護均屬私權,實際是否構成侵權?有無違反防盜拷措施保護之規定?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發生,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0100800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發布日期 : 106-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5-05
  • 瀏覽人次 : 34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