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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0628b

令函日期: 106-07-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0628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將已發表文章作為學位論文發表,如該文章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其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在性質上為多數人共同創作之「共同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條),實際參與創作者對該文章共同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就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行使(例如重製或改作該文章),應徵得全體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0條之1)。但非實際參與創作者除依著作權法第36條規定受讓著作財產權外,不能享有著作權。至於可否在論文中向第三人致謝,則屬作者之意願自由,與著作權無涉。
二、著作權人就其著作在何處發表,或將自己學位論文改寫成期刊論文,或期刊發表後,再作為學位論文發表,均屬著作人權利,尚與著作權法之規定無關,亦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三、至於期刊論文與學位論文之相似度部分,如果涉及抄襲他人著作,亦即將他人之著作作為自己之期刊或學術論文,不論是全部抄襲或一部抄襲,已屬著作權法之「重製」或「改作」行為,未得同意或授權,則有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虞,惟此並無法以多少程度的相似度作為判斷標準,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800 著作權法第8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4001 著作權法第40條之1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6-07-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08-04
  • 瀏覽人次 :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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