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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61127b

令函日期: 106-11-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61127b
令函要旨: 一、首先說明,來信所述之人物照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再者,來信所述在街頭拍攝路人,其照片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由拍攝者於拍攝完成時起取得照片的著作權,而非由被拍攝的路人取得著作權。
二、據上,所詢將照片「於網路公布」之行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至所詢「參加攝影比賽」之行為,除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等著作利用行為外(所涉利用型態需視實際參賽過程而定),尚涉及著作人「姓名表示權」之行使。是以,若您本身為該照片之著作權人,二者均屬權利人正當行使權利之行為,並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反之,如該照片之著作權係屬他人所有,原則上應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涉及著作權侵害之可能,而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8條、第91條至第93條等規定)。此外,攝影比賽之主辦單位多會要求參賽者「讓與」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或「授權」作後續利用,若您本身並非著作財產權人,亦無此等「讓與」及「授權」之權利(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併予敘明。
三、所詢將拍攝之人物照片於網路公布或參加攝影比賽除涉及著作權之問題,已如上所述外,至於被攝影之人所涉及之肖像權問題,並非本局主管之業務,又在台灣公共場所拍攝陌生人是否合法?亦與著作權問題無涉,建議一併洽詢法務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106-1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6-12-04
  • 瀏覽人次 :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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