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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128b

令函日期: 108-01-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128b
令函要旨:

一、徵稿比賽的法律性質類似民法的懸賞廣告或優等懸賞廣告,主辦單位發布的比賽規則是「要約」,參加人同意提供作品參與比賽的行為是「承諾」,要約和承諾合致,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契約內容的拘束,合先敘明。

二、所詢內政部「優良綠建築作品甄選獎勵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第4點,要求參選之申請人應檢附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書」內容是否妥當一事,按政府機關舉辦徵文比賽或類似活動,自得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37條有關規定與參賽者約定參賽作品或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或授權利用範圍。

三、惟本局為促進著作之流通,發揮其經濟效用,曾於103年邀集各界召開研商會議,並於會後建議各級政府機關,可視採購目的及公務需求,決定是否取得著作財產權利或僅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不一定悉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以免造成著作閒置或降低創作者參賽意願等情形。因此,建議貴所可綜合考量實際利用需求,再決定是否一律約定取得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或僅取得所需利用之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即可。檢附本局編製之「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供參(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政府機關著作權)。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8-0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9
  • 瀏覽人次 :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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