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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731c

令函日期: 108-07-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731c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係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例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 APP)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該提供者必須是出於供他人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產權內容之意圖,提供電腦程式,始屬本款規範之範圍,先予說明。
二、所詢市面上之電腦伴唱機藉由「內建電腦程式或設備提供消費者/使用人以連結網路雲端資料庫之方式下載歌曲至機器硬碟內,繼而點播歌曲」,是否符合新修正著作權法第87第1項8款之規定一事,則應視其是否明知所連結之網路雲端資料庫是否屬盜版網站而定,如連結之網路雲端資料庫屬合法網站,或已取得該網路雲端資料庫經合法授權利用之契約或證明文件者,自無違反上述規定,反之,則可能違反上述規定而可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如貴公司認對方已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可逕向警察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或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
三、另所詢特定品牌之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法問題一事,本局曾有相關函釋,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80111」及「電子郵件1070921d」函釋。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前述電腦伴唱機製造商或經銷商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08-07-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8-06
  • 瀏覽人次 :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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