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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80815

令函日期: 108-08-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80815
令函要旨: 一、有關圖庫網站上之照片或圖片,如其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二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欲將上述著作用於廣告或上傳至網站,可能涉及著作之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要負民、刑事責任。
二、另外詢問有發現台灣的公司未經授權刊登貴公司圖庫的作品、照片,如均不符合上述條文規定的合理使用,則有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部分,說明如下:
(一) 刊登未經授權之作品於該公司網站:
因該公司(刊登者)本身即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人,自無本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適用,不得因刪除侵權內容即主張解免其法律責任,著作財產權人自得對侵權行為人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參照本法第84條、第88條、第89條、第91條至第92條、第101條等規定)。
(二) 該等未經授權之作品係其他網友刊登於該公司網站:
該公司如僅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ISP),且對該名刊登之網友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未直接獲有財產上利益,並經權利人通知後立即取下,該公司對於該網友所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得主張不負民事責任,亦可能因難認具故意犯意而不成立刑事責任(詳請參照本法第90條之4、第90條之7等)。又著作財產權人仍得對該名刊登之網友,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
三、 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亦即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而定,因此如著作利用行為發生地在我國,則應適用我國法律;又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自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併予敘明。
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利用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節,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400 著作權法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8900 著作權法第89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01009004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 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 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 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之約定。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01009007 著作權法第90條之7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1010100 著作權法第101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 發布日期 : 108-08-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8-08-16
  • 瀏覽人次 :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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