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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09004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90條之4
中文條文: 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 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 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之約定。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核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00201 民國110年2月1日
智著字第10900069410號 民國109年12月17日
電子郵件1080815 民國108年8月15日
電子郵件1070413 民國107年4月13日
電子郵件1060414 民國106年5月4日
電子郵件1060214 民國106年3月6日
電子郵件1060202 民國106年3月6日
電子郵件1040817 民國104年8月13日
電子郵件1010522e 民國101年5月22日
電子郵件1000804a 民國100年8月4日
電子郵件991227a 民國99年12月27日
電子郵件991119b 民國99年11月19日
電子郵件991006a 民國99年10月6日
電子郵件990331a 民國99年3月31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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