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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114

令函日期: 109-01-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114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是指依法經本局許可,由著作財產權人所集合組成之團體。著作財產權人將權利交給集管團體後,由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授權、收費,再將所收到的報酬分配給委託他管理的著作財產權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1條第1項、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等規定)。因此,若某首歌曲屬於集管團體管理,則代表著作財產權人已將該歌曲的公開利用權利如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等,專屬授權予該集管團體管理,該集管團體自得以自己名義,授權他人利用;

 (二) 本局許可合法設立之集管團體包括: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及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其管理權利之範圍,相關資料請參考本局網站。信中所指的「中華民國音樂著作權人協會」是否為誤繕,請再釐清。若您發現非本局許可設立之集管團體有執行集管業務之情事,亦可隨時向本局檢舉。

二、 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依法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並不需註冊或登記。有關您詢問黃老師遺囑聲明放棄所有歌曲版權所涉及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著作財產權方面:來信所述「黃老師在遺囑中聲明放棄所有歌曲版權,社會大眾可以自由利用」一事,經檢索相關網路報導,僅說明「創作歌曲無償留給後人使用」,惟因著作財產權屬私權,且存續於著作人死亡後50年,目前黃老師創作之歌曲尚未屆滿(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為避免爭議,建議洽其繼承人查證並詢問是否已放棄著作財產權而成為公共財,否則利用時仍應要注意取得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 著作人格權方面:依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縱使經黃老師表明歌曲無償供後人使用,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不受影響,利用人利用時仍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03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業務(以下簡稱集管業務):指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統一之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分配方法,據以收取及分配使用報酬,並以管理人之名義與利用人訂定授權契約之務。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指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依本條例許可設立,辦理集管業務,並以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 三、個別授權契約:指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約定,集管團體將其管理之特定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四、概括授權契約:指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約定,集管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 五、管理契約:指著作財產權人與集管團體約定,由集管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 六、管理費:指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而向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之費用。 七、使用報酬率:指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供利用人利用而收取使用報酬之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 八、共同使用報酬率:指二個以上集管團體共同就同一利用型態所訂定之單一使用報酬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01001500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01001600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01008100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亦得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第一項團體之許可設立、組織、職權及其監督、輔導,另以法律定之。
  • 發布日期 : 109-01-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05
  • 瀏覽人次 :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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