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90115

令函日期: 109-01-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115
令函要旨:

一、101大樓因造型特別且具有原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建築著作」,但著作權法第58條設有合理使用規定,即對於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利用人如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也不是以在公眾公開的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為目的所為之重製,任何人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包括照相、錄影等)。因此,所詢記錄台北市跨年晚會活動過程的影片中,背景出現101大樓,應屬上述「合理使用」的範疇,並不會有侵害101大樓建築著作的問題,但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二、至於貫穿影片之101活動背景音樂如僅是拍攝過程中附帶性的出現而非拍攝主題,於拍攝上難以分離,且利用結果對原著作潛在市場及現有價值影響甚微,尚不致影響著作財產權人的權益,似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而無須再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參見本局電子郵件1081227解釋),併予說明。

三、綜上所述,您來信所述利用行為,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似無需支付著作財產權的授權費用,建議您向台北101大樓釐清該公司所欲收取費用所指為何。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01006400 著作權法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9-0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05
  • 瀏覽人次 : 96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