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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616

令函日期: 109-06-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616
令函要旨:

一、有關將卡通圖案重現於蛋糕上,屬於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詳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30711」函釋說明,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二、如您發現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至是否提供獎金亦請一併洽詢。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有合理使用空間等,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09-06-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7-01
  • 瀏覽人次 :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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