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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23

令函日期: 110-07-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23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衣服、褲子等服飾類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其「樣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行為人參考服飾之目錄、廣告圖片或者自行購得之衣物製作衣物,即便製成之衣物與該品牌衣物之樣式完全相同,亦無侵害著作權問題。惟衣物上之圖形、線條、花紋等圖樣,若有符合前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者,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除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或改作,否則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二、另外模仿衣服樣式、標識亦可能涉及商標法及專利法,詳細請參考本局「衣服商品無註冊商標使用,及仿冒衣服樣式是否構成商標等侵權釋疑」函釋。另參考淘寶網站上服裝圖片樣式自行製作校服,其利用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是否構成商標權或專利權之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7-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 瀏覽人次 : 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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