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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商品無註冊商標使用,及仿冒衣服樣式是否構成商標等侵權釋疑(商標法§68、69、70、95、97)(103/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主旨:有關所詢販售衣服商品上如無註冊商標之使用,是否侵害商標權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3年1月9日○○○字第○○○號函。

二、我國商標之保護係採註冊原則,即商標權人於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除去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並可主張民事及(或)刑事責任,為商標法第68條、69條、70條、95條及97條等所規定。註冊商標的排他保護範圍,並可及於他人使用近似的商標,及將商標使用於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等情形。故須行為人有使用相同或近似該註冊商標的商標在相關商品/服務上,而有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始得主張侵害其商標權。本件來函所詢他人販售仿冒該品牌衣服,該衣物上並無其註冊商標圖樣,如於商業交易過程中並無任何標示使用商標之情形,因無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商標權人註冊商標之識別功能並未遭受破壞,依行政審查觀點,自無有依商標法主張侵權而排除行為人使用之情事。

三、有關仿冒衣服樣式是否違反商標法或著作權法相關問題:

(一)商標權部分: 依前述說明,我國商標之保護係採註冊原則,故衣服樣式須具商標識別來源的功能,並經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行為人始有依商標法負民刑事責任之可能。

(二)專利權部分:

1、專利權係賦予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期間內享有排他性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物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之行為,已構成侵權。是否侵權,必須視行為人所實施之物或方法有無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而定。如果是設計專利則視行為人的產品與具有專利的產品在視覺性整體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而定。

2、本案被仿冒衣物之樣式,若其衣物之樣式結構已取得發明或新型專利,或其外觀設計取得設計專利,則行為人販賣該仿冒衣物之行為構成專利權侵害。惟專利權之侵害已除罪化,行為人就該行為需負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

(三)著作權部分:

1、依著作權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該等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改作或為其他利用,合先敘明。

2、所詢衣服、褲子等服飾類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其「樣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行為人參考服飾之目錄、廣告圖片或者自行購得之衣物製作衣物,即便製成之衣物與該品牌衣物之樣式完全相同,亦無侵害著作權問題。惟衣物上之圖形、線條、花紋等圖樣,若有符合前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者,方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否則將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四、至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商標等侵權,仍宜由司法機關參酌當事人雙方主張之事實及檢送之相關證據資料、使用人之主觀意思、相關消費者之客觀認知,並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逕依職權卓處。

  • 發布日期 : 103-02-24
  • 發布單位 : 商標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2-17
  • 瀏覽人次 : 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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