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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516b

令函日期: 111-05-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516b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並皆以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即12月31日)為期間之終止(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第35條),如著作已超過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即成為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二、如經貴公司確認,所詢九首童謠與「火車快飛」歌曲之音樂著作部分係屬公共財,貴公司於未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可自由利用該等歌曲,不須額外取得授權,亦無須執行其他程序或步驟,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106年12月11日「電子郵件1061211」及110年2月2日「電子郵件1100202」。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1-05-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6-02
  • 瀏覽人次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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