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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209

令函日期: 111-12-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209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婚禮影片及音樂使用著作權問題,綜合答復如下:

一、您詢問的問題1到3,說明如下:

(一)婚宴中使用音樂,不論係直接播放音樂、播放預先錄製好的演奏及現場演奏,是否應取得授權,須視提供音樂內容之行為人為誰而定。如飯店僅提供播放人力與器材,未提供音樂內容(即僅提供播放設備)時,行為人為提供音樂內容之婚宴主人或提供現場演出音樂內容之親友。然大多數情形中,該場婚宴之參加人對婚宴主人或進行演出之親友而言,均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婚宴主人準備、播放音樂,或親友現場演奏他人曲目,均不構成公開演出的利用行為(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51014解釋),尚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二)又錄製親友的彈奏曲,固涉及「重製」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惟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新人如基於紀錄婚宴過程、與親友分享之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於合理範圍內進行重製時,應可符合本法第51條規定,而有合理使用之空間,不會有侵害重製權的問題。

二、所詢問題4,新人將婚宴當天錄製的影片後製分享給當天參加的親友以及未出席的特定親友,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分別說明如下:

(一)新人將婚宴當天現場演出的音樂錄製成為影片內容,亦涉及「重製」音樂著作之利用行為,該重製行為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而不須取得授權,仍請參考前述一、(二)的說明。

(二)如新人僅將上述影片以電子郵件傳送、或放置於個人之網路空間,並未對外公開(另提供超連結方式)分享予特定親友觀賞,因傳送對象仍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尚不構成「公開傳輸」行為,惟若傳送對象已超過正常社交之範圍,讓公眾得以觀賞,則仍構成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例如基於家庭非營利之目的,且利用的著作非常少量時),仍應取得授權。

三、另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請參考本法第30條規定),著作若已超過前述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外,原則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古典樂如其存續時間已超過前述保護期間而屬公共財,您可以在任何場合自由使用;中/英文流行音樂因通常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如您有其他利用音樂著作的行為,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同意或授權,您可至本局所建置之「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歌曲之權利狀態,或詢問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否有管理該等著作,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1-1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1-06
  • 瀏覽人次 : 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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