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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15

令函日期: 112-05-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15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所述貴公司邀請專家至政府機關進行演講所涉之著作權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有關問題1、2,專家的演講、簡報、圖形、音樂、照片或影片等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演講、簡報)、「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來信所述之專家的「圖形」)、「音樂著作」(音樂)、「攝影著作」(照片)、「視聽著作」(影片)。貴公司將專家演講過程(含簡報內容)進行錄影後上傳至機關網站,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各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至於您所詢本案應取得授權的著作類別有哪些,可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視實際利用到的著作決定之。

二、       至問題3,「公開口述權」指公開口述著作的權利,例如於公開場所朗讀他人書籍、詩詞、演講內容、或講授教材等,且只有語文著作才有公開口述權(本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第23條規定參照)。若日後貴公司或機關有公開口述該演講內容之需要,則應另向該專家取得公開口述的授權或同意,方能合法利用。

三、       又問題4,因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定義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參照),在本局歷來見解,員工對於公司或機關而言仍為「特定多數人」而屬「公眾」的範圍(本局電子郵件9401261050419參照),故將上述演講影片置於機關內部網站使用,仍會構成「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亦不因是否須以員工個人帳密登入方能上網瀏覽該著作而有所不同,是以仍建議貴公司向演講者取得授權或同意,以避免後續爭議。 

  • 發布日期 : 112-05-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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