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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530b

令函日期: 112-05-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530b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  來信所稱的「課程企劃」似語意不明,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需視情況而定。詳言之,由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保護範圍僅及於著作內容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參照);因此,該「課程企劃」中如有文字敘述或圖片等具體之表達,且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者,自創作完成時起,即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至於該「課程企劃」當中的思想、概念或操作方法等,在本法上並無獨占排他性,非本法保護的對象,先予說明。

二、  按上述說明,若您的「課程企劃」已以文字或其他方式表達出來,且屬受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時,當協會使用您的課程企劃提案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一節,應先行釐清您與該協會為僱傭關係或出資聘用關係以確定該課程企劃之著作權歸屬而定:

(一) 若該課程企劃係您依雇主(該協會)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有利用雇主之經費、資源等,則應屬職務上之著作(本局電子郵件1110818參考),依本法第11條規定,就該職務上著作如有與雇主約定著作權歸屬,從其約定;未約定時,以員工為著作人,雇主享有著作財產權。

(二) 若您非該協會雇用之員工而係該協會出資聘請您完成該課程企劃,則依本法第12條規定,就出資聘人而約定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歸屬有約定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由您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出資人(該協會)仍得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亦即依其契約締結之目的範圍內利用,須視實際個案約定情形而定(詳本局電子郵件1120206b參考)。

三、  承上,若該課程企劃之著作財產權係歸屬於該協會所有或是該協會在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縱該協會將該課程企劃交由其他老師使用,仍屬正當權利之行使,並未有侵害著作之行為。

四、  反之,若您經確認該課程企劃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您所有,若該協會利用該課程企劃之內容(文字、圖片)有涉及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參照),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您即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亦可對未經授權之利用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五、  至於協會因故將您今年度課程刪除改由其他老師帶領一節,若僅是課程的授課老師不同,而未利用到您的課程企劃內容(文字、圖片),則因無涉著作之利用,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併予說明。

六、  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該課程企劃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他人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有相關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5-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6-05
  • 瀏覽人次 :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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