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20912

令函日期: 112-09-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912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販售使用與他人相同圖案之模具製作之雞蛋糕,是否涉及法律責任一事,茲分別就著作權法與商標權法說明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

1、造型圖案(如:金幣造型、卡通人物等)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欲利用該等圖案之模具製作雞蛋糕,並將該「造型雞蛋糕」予以販售,將涉及「重製」及「散布」之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皆須徵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有民、刑事責任。

2、因此,本局建議應先向該模具廠商釐清有無經該圖案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逕洽該圖案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以免涉及侵害著作權而產生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二)商標權部分:

1、無論是蛋糕模具、蛋糕、烘焙器具等商品,如果是為了商業交易的目的,將相關造型圖案標示在商品上或作為商品的外觀形狀等使用,讓消費者一看到該造型圖案就可能與某家註冊商標商品產生聯想,或誤認二商標的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這種使用方式就會被認為有侵權的可能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2、 因此本局建議,如果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應避免將他人註冊商標以來信所敘述的方式去作商業上的使用,以免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等情形而涉及商標侵權爭議(本局電子郵件1030711參照)。

二、另有關所詢如何查詢該圖案是否已被註冊乙節:

(一)著作權部分: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需要做任何的註冊或登記(著作權人對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並無著作權登記資料可查詢。

(二)商標權部分:是否為他人已取得註冊之商標,您可以至本局網頁,利用本局遠端商標檢索系統,就該圖案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及其類別,查詢在指定的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範圍,是否為他人先申請或已取得註冊的商標。

三、由於著作權及商標權屬於私權,因此如有是否侵權等相關爭議發生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9-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0-03
  • 瀏覽人次 : 17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