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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020b

令函日期: 112-10-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020b
令函要旨:

一、公共藝術作品、論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為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語文著作,除本法第11條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第12條之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由實際上從事創作之人為著作人,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規定),先予說明。

二、有關您函詢您的指導教授與機關學校簽約辦理公共藝術作品委託案,並交由您使用指導教授的軟體工具創作公共藝術作品之著作權歸屬部分,說明如下:

(一)   依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經約定著作權歸屬者,依契約之約定;未約定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雇用人則享有著作財產權。所謂「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此屬事實認定問題,需以工作性質實際判斷(如是否在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的資源或經費所完成),與工作時間或地點無必然關係。

(二)   承上,依您來函所示,縱使您未與指導教授簽訂勞務上之契約,惟您仍依指導教授之指示,利用指導教授研發之軟體工具完成公共藝術品,期間並領有助理費、創作設計費等,依上述(一)之說明及一般通常情形,可能仍屬本法第11條規定「職務上完成著作」之關係,如雙方未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則依本法第11條規定,由您享有該作品的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則歸教授享有,您如改作該作品參賽,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教授或委託之機關、學校)的授權或同意,始屬合法。

(三)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您與教授就該公共藝術品之創作是否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之歸屬究竟歸誰?係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官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三、另如您的論文係由您實際創作完成,指導教授僅給予口頭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則論文的著作權歸屬於您享有;反之,如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的指導,且與您共同完成論文,各人之創作,亦不能分離利用,則為您的論文為共同著作,您與指導教授為共同著作的著作人,詳請參考本局「有關碩、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12-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1-06
  • 瀏覽人次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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