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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1025

令函日期: 112-10-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025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3目規定:「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連結侵權影音內容的APP」、「製造、輸入或銷售內建連結侵權影音內容APP的機上盒」,均視為侵害著作權。因此,市面上販售之機上盒縱聲稱為正版(或純淨版),據了解可能僅是先暫時隱藏,後續可透過連絡客服或遙控器設定等方式呼叫侵權APP程式,故製造、輸入、銷售或教導使用此種聲稱正版(或純淨版)的機上盒仍可能構成違反本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3目規定。上述違法行為依本法第93條須負擔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合先說明。

二、依網路新聞報導,所詢「小雲機上盒」已涉及著作權侵害,縱其官方網站說明係正版代理且合法認證,然為保護您的消費權益,建議您不要購買,更不宜販售或教導使用此種查緝或執法機關經調查認為涉及違法之機上盒,避免違反上述規定而觸法。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12-10-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11-06
  • 瀏覽人次 :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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