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21206

令函日期: 112-12-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1206
令函要旨:

一、          由於社區內供社區住戶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間(例如大廳、游泳池等),係屬對社區住戶開放之公開場所,因此,在社區安裝衛星電視接收系統、或裝置接收器材接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傳送之電視節目內容訊號後,再利用纜線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再傳送到社區之其他公共區域,供公眾收看衛星或有線電視,會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公開播送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合先說明。

二、          至於社區所供之各台電視機係透過各自機上盒「獨立接收」電視節目訊號並傳遞至電視顯上器上播送,因未透過線纜系統將所接收的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再另傳送至其他收視設備,亦未另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再擴大播送之效果),係屬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節目內容,一般稱為「單純開機」,則無任何著作權的利用行為,故無須取得授權(本局電子郵件1090515電子郵件1030402c智著字第10100038340號等參照)。

三、          所詢貴社區於公設場所提供三台液晶電視,惟僅連接一台機上盒且三台電視會連動播放,是否可於播放時僅開啟一台電視,讓三台電視分別於不同日期開啟運轉一事,按前述「單純開機」之情形係指各台電視機透過各自機上盒獨立接收播送,所述情形是否符合「單純開機」?尚屬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惟為避免爭議,建議每台電視仍宜各自加裝機上盒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較為妥適。

四、          至於社區管理單位如何取得授權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之相關問題,請參考本局「社區播放影片、使用伴唱機等行為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12-1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1-02
  • 瀏覽人次 : 14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