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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227

令函日期: 113-02-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227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國內公司平行輸入「拼圖」之著作權法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依本局歷來函釋,主要係適用於所謂的「著作權商品」(例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之輸入行為,如輸入之商品雖含有著作(例如床單、被套可能含有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商品上的著作並非該商品的主要用途,則此等商品並非「著作權商品」,不受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限制。

二、  查拼圖商品本身用途,除您來信所述為供作組合遊玩,可增進手眼協調、視覺專注力之用外,印有圖樣(如:圖畫、照片等)之拼圖,同時亦具有增進認知能力、視覺記憶力之用,依一般社會通念,該等商品係以拼圖本體與圖樣相結合,始得發揮其主要用途,因此,來信所詢印有受著作權保護圖樣之拼圖商品,似仍屬「著作權商品」,而有本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適用。

三、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所詢個案是否違反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700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 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 發布日期 : 113-02-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3-05
  • 瀏覽人次 :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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