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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30329b

令函日期: 113-03-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30329b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字體設計之著作權保護問題,說明如下:

一、  按所製作之字型如係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該整組字型即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字型之檔案如符合「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如市售之電腦字型軟體),則屬受著作權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惟由於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字型個別文字之使用尚不在著作權之保護範圍內,故民眾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後,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改作成其他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並不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問題(詳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0700064730號經授智字第10920030460號函說明)。

二、  又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所保護者為概念與思想等的「表達」,而不保護所詢「概念」本身。因此,所詢之字體「寫法」如係指書寫之方法、技術等,即屬概念之範疇,而非本法保護範圍。

三、  至您所詢欲參考其他設計師之風格,製作一款基於特定台灣古早招牌風格(風格相似但實際寫法不同)的電腦字體是否有侵權疑慮一節,若您只是運用相同概念、手法以自己的方式另行表達、創作,而未直接重製、改作他人之著作,參考上述本法第10條之1之說明,縱使表達因概念相同而相(雷)同,亦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四、  惟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字體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有無直接重製、改作之情形而涉及著作權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13-03-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3-04-09
  • 瀏覽人次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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