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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卡通動漫角色作為裝飾店面等設計使用,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嗎?

Q:小巫收藏了許多從日本買回來的正版「哆啦A夢」漫畫集,她想擷取部分漫畫內容作大圖印刷輸出後裝飾在自己經營的背包客旅店的大廳及房間牆面上,以吸引消費者及美化店內空間之用,這樣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A:

漫畫只要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而「著作權」及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小巫雖然花錢購得正版的漫畫書(合法重製物),但也只是取得漫畫書(附有美術著作之物)的「所有權」,並沒有取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因此如果小巫另外將漫畫書內的圖案以大圖「印刷」,是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利用行為,而「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那小巫要怎麼做才合乎著作權法的規定呢?其實依照著作權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美術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所以小巫可以直接將所購買的正版漫畫書以實體公開展示方式提供消費者閱覽,或是購買哆啦A夢的海報或玩偶裝飾店面,就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同樣的道理,舉凡將知名卡通人物造型繪製於餅乾、蛋糕(或將蛋糕作成卡通人物造型)、製成雞蛋糕的模具,或是將卡通人物織於毛線衣或羊毛氈製成成品…對外販賣等,也是會涉及「重製」(或「改作」)、「散布」他人美術著作的利用行為,也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屬合法利用喔!

※參考資料: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1款及第12款)、第22條、第28條、第28條之1、第57條。
  2. 本局相關解釋令函:電子郵件110090911005071090821b1090616
  • 發布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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