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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應繳金額表

年費

依據專利法第94條規定,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已於109年6月26日起修正生效,符合資格者於繳交第一至第六年年費時,得向本局申請減收專利年費。(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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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01-12-28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 更新日期 : 110-06-07
  • 瀏覽人次 : 4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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